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普益众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普益众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793号原告张家港市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北京普益众邦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市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益众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北京普益众邦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的被告北京普益众邦科技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港市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洪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