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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系原告之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