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系原告之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