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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敏敏与胡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敏,胡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35-1号原告:王敏敏,女,1981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胡兴成,男,1972年7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敏诉被告胡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