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家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81号原告:杨家忠,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73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家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