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杨某甲,女,1997年8月9日出生,满族,高中毕业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原告之母。被告杨某丙,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耀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