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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航与叶天学、周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航,叶天学,周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243号原告:叶航。被告:叶天学。被告:周巧莲。原告叶航为与被告叶天学、周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璐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天学、周巧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航起诉称:2013年1月25日,被告叶天学以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父亲叶振良借款至2013年1月25日结账共计450000元。2014年1月28日,原告父亲将上述借权转让给原告,并由被告叶天学收回出具给原告父亲的借条后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并约定利息按月利1.2%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于2015年1月19日归还利息50000元。借款本金45万元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6142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主张为: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被告叶天学、周巧莲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庭审中出示并陈述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叶天学、周巧莲的人口信息表各一份,用以证明本案被告的主体适格。2、2014年1月28日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按月利1.2%计算的事实。3、2013年1月25日借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天学向叶振良借款45万元,利息一分三厘计算,借期为一年,到期本息一并归还的事实。4、被告叶天学、周巧莲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1988年1月2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叶天学、周巧莲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原告的主张相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支付利息50000元,系对己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8日,被告叶天学向原告借款4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2%。为此,被告叶天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借款后,被告仅于2015年1月19日支付利息50000元,对于借款本金及剩余的利息被告至今未归还。另查明,被告叶天学与被告周巧莲于1988年1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叶航与被告叶天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叶天学尚欠原告借款45万元,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在原告催讨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叶天学与周巧莲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诉讼中被告周巧莲亦未提出该欠款系被告叶天学的个人债务的抗辩,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故本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巧莲应与被告叶天学共同偿还。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天学、周巧莲归还原告叶航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被告叶天学、周巧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