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荷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庆荷民初字第29号原告徐某甲,无业。被告胡某,厨师。原告徐某甲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柯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导致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致使没有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打牌赌博,对家庭生活及女儿不管不顾,而且做事一意孤行,从不与原告商量。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原因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生女因长期跟随原告父母生活,与原告的感情更深,故婚生女徐某乙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综上,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100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2009年,原告在绍兴县平水镇维多利亚酒店做厨师,原告做服务员,因工作双方认识并恋爱,不久即同居,此时原告父母出面干涉,但原告坚决与被告一起生活。同时,原告有了身孕,但由于原告父母坚决反对而不得不流产。之后原、被告还是没有分开,为避免原告父母干涉,原、被告到平湖生活了一段时间。2011年,被告再次怀孕并产下一女,即婚生女徐某乙。此时,原告父母才承认原、被告的关系并要求被告入赘原告家中。2013年,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举办了婚礼,被告父母也向原告家里付了礼金20000元,银元7块,银手镯1个,古铜钱6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到今年3月份,因原告与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才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则原告应补偿被告5年来为原告家庭的贡献60000元,并归还礼金20000元,银元7块、银手镯1个,铜钱六枚。同时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每年200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此外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3万元要原告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绍兴县平水镇打工时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现在幼儿园上学。××××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柯桥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原、被告婚姻感情尚好。2014年,原、被告在绍兴县平水镇开了一家小饭店,现已停业,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所争吵,现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薄复印件、婚生女徐某乙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照片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的时间也较长,且在双方同居期间就生育了女儿,故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经营饭店,但因经营不善而停业,在此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赌博恶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照片予以证实,该照片证实了原、被告在2015年6月发生的争吵过程中原告皮外软组织受伤的事实,对此,被告亦予否认,并称其与原告的争吵属于偶尔现象,即使有肢体上的冲突也是因为原告先动手。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仅凭偶尔争吵打架的事实难以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安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以家庭为重,互相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体谅,作为原告在家庭暂时的困难面前对被告应多加鼓励和支持,作为被告更应心胸宽广,勇于承担家庭重担,对妻子和子女多加照顾,不在小事上与家人斤斤计较,则原、被告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