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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滕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某。被告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