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丘永平与陈学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永平,陈学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丘永平,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陈学富,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永平与被告陈学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永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永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元,由原告丘永平负担。审 判 员 温东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