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与修敬玉、修作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海阳市辛安镇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由成梁,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宁波。被告修敬玉。被告修作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修敬玉、修作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以被告修敬玉、修作忠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00元,由原告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承担。审判员 丁光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秋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