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瑞云与国丽、刘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云,国丽,刘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云。被执行人:国丽。被执行人:刘青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国丽、刘青华名下所有的位于青州市何官镇前史路2685号的教室公寓底层商品房三间(详见评估报告书)并进行了评估,责令被执行人国丽、刘青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国丽、刘青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国丽、刘青华名下所有的位于青州市何官镇前史路2685号的教室公寓底层商品房三间(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