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行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侯元波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侯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长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康升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侯元波,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3)5022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侯元波未经批准,于2012年8月,非法占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912.9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管理房、厂房,截止立案调查时,建成管理房、厂房一排,建成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同时认定该宗地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3)50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1、责令侯元波将非法占用的912.9平方米基本农田及时退还给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2、限侯元波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912.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侯元波非法占用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912.9平方米基本农田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27387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侯元波,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其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738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济国土催告字(2013)第5079号催告书,责令侯元波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912.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912.9平方米基本农田及时退还给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限侯元波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912.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如被执行人侯元波在申请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上裁定事项,由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宝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