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明诉被告王艳春、张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李晓明,女,1978年10月3日生,涞水县。被告王艳春,男,1969年12月12日生,住涞水县。被告张文涛,男,成年,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明诉被告王艳春、张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艳平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