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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佰起与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起,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王佰起。委托代理人王凯旋,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银燕路8号3#。法定代表人高亚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佰起与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佰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佰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佰起撤回对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佰起负担。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