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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杜金鑫诉郭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鑫,郭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杜金鑫。委托代理人牛志。被告郭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鑫与被告郭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余款1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汪官胜审 判 员  王晓蕾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