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杜金鑫诉郭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鑫,郭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杜金鑫。委托代理人牛志。被告郭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鑫与被告郭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余款1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汪官胜审 判 员 王晓蕾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