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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强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王新强,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赵家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翔,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强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