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文恩诉陈坚、俞静静、俞达、俞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恩,陈坚,俞静静,俞达,俞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林文恩,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坚,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俞静静,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俞达,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俞晖,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恩诉被告陈坚、俞静静、俞达、俞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60元,由原告林文恩负担。审 判 长  吴岚芳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剑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