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与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资中县苌弘路67号。负责人钟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素容,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营销部主任。被执行人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明心寺镇田坝村。法定代表人池云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支付电费727475.37元、违约金225049.60元、诉讼费13910元,共计966434.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966434.97元,执行费120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