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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河萍与张留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河萍,张留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杜河萍,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留强,男,现年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河萍诉被告张留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河萍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河萍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杜河萍负担。审判员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