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于文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019号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录,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晓燕,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于文彪,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文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