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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江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6057-5。法定代表人胡柏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10005120021593,票面金额为133552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29日,出票人为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凤阳科苑药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