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江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6057-5。法定代表人胡柏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10005120021593,票面金额为133552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29日,出票人为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凤阳科苑药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