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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张建生与杨平平、钱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生,杨平平,钱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326号原告:张建生,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杨平平,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钱瑶,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张建生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钱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作出(2015)桐诉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钱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原告张建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对被告杨平平、钱瑶的起诉,案经受理后,原告张建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平平、钱瑶的起诉,经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张建生的撤诉。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钱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从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