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尹学江、陈贻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学江,陈贻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尹学江申请执行人:陈贻萍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尹学江、陈贻萍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学江、陈贻萍依据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425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