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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朱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桂霞与解文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霞,解文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诸朱商初字第224号原告丁桂霞。被告解文智。原告丁桂霞与被告解文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桂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文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桂霞诉称,2007年11月18日,被告借王永军86000元,由原告担保,后被告偿付王永军6000元,尚欠80000元。因被告不履行还债义务,2009年,王永军将原、被告诉至法院。王永军不服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诸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4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潍民终字第146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010年6月18日,诸城市人民法院做出(2010)诸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代被告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代被告偿付王永军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5497.6元、迟延履行金2563.6元、执行费用1600元、案件受理费2410元,共计112071.12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112071.12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解文智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8日,被告解文智向案外人王永军借款86000元,由原告丁桂霞和案外人曲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解文智还款6000元,对剩余借款未履行偿付义务,原告丁桂霞和案外人曲勇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后王永军将原、被告及曲勇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做出(2009)诸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永军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做出(2010)诸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文智偿还王永军借款本金80000及违约金25497.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丁桂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王永军对曲勇的诉讼请求。如不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解文智负担。判决生效后,王永军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原告丁桂霞处执行回借款本金80000元、违约金25497.6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2563.6元。丁桂霞负担申请执行费1600元。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丁桂霞以向被告解文智行使追偿权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过付款专用收据、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与被告解文智之间系保证合同关系以及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向出借人王永军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诸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潍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其依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向王永军履行的被告的债务依法享有追偿权,即原告有权就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的违约金25497.6元,共计款105497.6元,对被告解文智行使追偿权。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后,应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因其怠于履行而产生的逾期利息2563.6元、申请执行费1600元,不应在追偿范围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部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代被告缴纳案件受理费241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要求被告偿还代缴的案件受理费241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解文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解文智偿还原告丁桂霞因履行保证责任而支付的款10549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丁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41元,由原告丁桂霞负担131元,被告解文智负担30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李海苹人民陪审员  范洪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少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