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卞红芬与黎晓卫、沈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红芬,黎晓卫,沈波,南通博荣××门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卞红芬。委托代理人陈树宁、刘建兵,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晓卫。被告沈波。被告南通博荣××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99号B区101室、4楼。法定代表人邓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万春花(实习律师),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红芬与被告黎晓卫、沈波、南通博荣××门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40元(已减半),由原告卞红芬负担。审 判 长 黄素兵审 判 员 陈青艳人民陪审员 杨剖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