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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卞红芬与黎晓卫、沈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红芬,黎晓卫,沈波,南通博荣××门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卞红芬。委托代理人陈树宁、刘建兵,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晓卫。被告沈波。被告南通博荣××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99号B区101室、4楼。法定代表人邓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万春花(实习律师),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红芬与被告黎晓卫、沈波、南通博荣××门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40元(已减半),由原告卞红芬负担。审 判 长  黄素兵审 判 员  陈青艳人民陪审员  杨剖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