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王松与郑学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郑学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51号原告王松被告郑学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诉被告郑学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福新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