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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陈振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华,陈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华,个体户。被执行人陈振才,个体户,公民身人份号码:452524196612153659。申请执行人陈荣华与被执行人陈振才借款纠纷一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6日作出的(2002)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振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荣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振才偿还借款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振才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柳州柳石路支行帐号为62×××08的存款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振才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官成分理处,帐号为62×××14的存款5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陈振才妻子林金兰(公民身份号码:××)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南支行官成营业所,帐号为47×××43的存款50000元。四、冻结被执行人陈振才妻子林金兰(公民身份号码:××)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南支行官成营业所,帐号为47×××42的存款50000元。五、冻结被执行人陈振才妻子林金兰(公民身份号码:××)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南支行官成营业所,帐号为62×××12的存款50000元。六、冻结被执行人陈振才妻子林金兰(公民身份号码:××)开设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成信用社,帐号为94×××12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文建春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