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美荣、卜令青、卜春花与隋福恩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荣,卜令青,卜春花,隋福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荣被执行人卜令青被执行人卜春花被执行人隋福恩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美荣、卜令青、卜春花与被执行人隋福恩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