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张某被告白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8日在华池县悦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手续结婚。2013年2月15日生育一女白若南。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其抚养孩子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8日在华池县悦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手续登记结婚。2013年2月15日生育一女白若南。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无充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麻毅逵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安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