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雒某、李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李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雒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雒某,女,汉族。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姜某、姜某某,系该组村民代表。原告雒某、李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姜家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户籍自出生登记在被告处,一直在被告处享有村民同等待遇,2015年2月被告因土地被征用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1700元,但只给原告雒某分配850元,未给原告李某某分配,亦未给原告分配独生子女户1700元的份额,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二原告土地补偿款共计425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身份证各1份。证明原告系被告处合法村民,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2、合疗证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3、证明1份。证明2015年每位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1700元。4、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已经确认过,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5、独生子女证1份。证明原告为独生子女户。被告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综合评议:原告出示的证据1、2、3、4、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依据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雒某出生在姜家村一组,2009年6月19日雒某与永寿县城镇居民某某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8日生育一子李某某,2011年5月2日原告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二原告户口均登记在姜家村,并以该村村民名义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2月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700元,以原告雒某系出嫁女为由只给其分配850元,未给李某某分配。本院认为:原告户口登记在姜家村,且在姜家村以该村村民名义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告婚后非自身原因未能将户口从被告处迁出,应具有姜家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姜家村一组土地被征用后,原告应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原告按规定办理并取得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告属于独生子女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分配征地款时应向其增加一个人的份额即1700元;被告以原告雒某系出嫁女为由给二原告少分或不分征地补偿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雒某、李某某征地补偿款共计42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李佩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八条(五)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