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孟香、李迎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香,李迎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杨孟香,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迎军,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仲,青州益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25184-1。负责人张德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臣,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孟香、李迎军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孟香、李迎军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孟香、李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孟香、李迎军负担。审 判 长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