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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祝某某申请与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丹棱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祝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申请执行已过时效,不应执行。经审查,祝某某与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判决,2009年10月14日生效,2015年3月23日祝某某申请执行并立案,已超过法定的2年申请执行时效。故被执行人宋某某不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祝某某申请丹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009)丹棱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不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忠审 判 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宋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