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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东升、潘优仙与顾生阳、浙江顾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升,潘优仙,顾生阳,浙江顾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蒋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773号原告:陈东升。原告:潘优仙。被告:顾生阳(顾星阳)。被告:浙江顾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蒋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升、潘优仙与被告顾生阳(顾星阳)、浙江顾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蒋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升、潘优仙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江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