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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小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61号罪犯李小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瑶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小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O一三年九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小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