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王素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王素亭,王会银,赵加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王素亭,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会银,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加方,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素亭、王会银、赵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王素亭、王会银、赵加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赵加方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83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书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