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4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雷某,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建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