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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2923号原告唐某,居民。被告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