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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姜某某与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文,姜海龙,陈玉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王成文,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姜海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国文,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明,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王成文、原告姜海龙与被告陈玉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文、原告姜海龙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陈玉明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向原告王成文、原告姜海龙送达了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文、原告姜海龙的委托代理人杜国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成文、原告姜海龙、被告陈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文、原告姜海龙诉称,2013年2月8日,二原告给被告陈玉明打井,被告陈玉明欠二原告打井款10000.00元未付,为此,被告陈玉明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到巴克什营王成文、姜海龙打井款壹万圆整¥10000此条一式两份,每人壹份欠款人:陈玉明2013.2.8”。后二原告向被告陈玉明索要打井款,被告陈玉明以无钱为由,推拖给付。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玉明给付二原告打井款1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玉明负担。原告王成文、原告姜海龙当庭出示如下证据材料:欠条,内容为:“欠条今到巴克什营王成文、姜海龙打井款壹万圆整¥10000此条一式两份,每人壹份欠款人:陈玉明2013.2.8”,证明被告陈玉明欠原告打井款10000.00元至今未付欠款的实施情况及数额。被告陈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二原告承揽被告陈玉明家的打井工作,合计打井款10000.00元未付,为此,被告陈玉明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到巴克什营王成文、姜海龙打井款壹万圆整¥10000此条一式两份,每人壹份欠款人:陈玉明2013.2.8”。该款至今未付。前述事实,有原告王成文、原告姜海龙的起诉陈述、欠条一张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原告承揽被告陈玉明打井家的工作,被告陈玉明应给付二原告打井款,被告陈玉明未按约定给付打井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给付打井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成文、姜海龙打井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陈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志新审判员  柳 燕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美丽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交至滦平县人民法院巴克什营人民法庭。同时,向巴克什营人民法庭领取上诉费用通知单到立案庭交纳上诉费,法定上诉期内不交纳上诉费用,将失去上诉的权利。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