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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吴晓丽、吴文龙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丽,吴文龙,吴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吴晓丽。原告吴文龙。原告吴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原告吴晓丽、吴文龙、吴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丽、吴文龙、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晓丽、吴文龙、吴杰负担。(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