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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商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金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强,日照市岚山金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强,男,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岚山金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法定代表人:胡金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震,日照市岚山金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张永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岚山金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永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由上诉人张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守吉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令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