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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户成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顺顺安旅社、张燕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成,沈阳市皇姑区顺顺安旅社,张燕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183号原告:户成。委托代理人:张厚祥。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顺顺安旅社。经营者:佟商燚。被告:张燕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成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顺顺安旅社、张燕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青山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