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梦兰与卢树生、黄梦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梦兰,卢树生,黄梦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黄梦兰。被执行人卢树生。被执行人黄梦姣。黄梦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卢树生、黄梦姣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X栋X号房屋一套属被执行人黄梦娇与卢杰共同所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梦姣与卢杰共同共有的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X栋X号房屋一套(柳房权证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