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姜某、李某与被告聂某、第三人姜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聂某,姜某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姜某,男,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原告李某,女,汉族,河北省魏县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某甲,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北皋镇北街村3795号。系二原告儿子。被告聂某,女,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姜某乙,男,汉族,河北省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李某与被告聂某、第三人姜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李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聂某、第三人姜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李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学绪审判员 吴文纲审判员 封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振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