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力军与高志永、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军,高志永,高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李力军。被告高志永。被告高晓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立军诉被告高志永、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后,原告李力军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