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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力军与高志永、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军,高志永,高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李力军。被告高志永。被告高晓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立军诉被告高志永、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后,原告李力军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