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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姚晨与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晨,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姚晨,居民。被告:周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晨诉被告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晨负担。审 判 长  覃宏伟审 判 员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范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朝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