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伍天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陈伍天,覃其兴,麦辉灿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法定代表人黄新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太,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伍天,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第三人覃其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第三人麦辉灿,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伍天、第三人覃其兴、麦灿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小雄审 判 员 叶常平人民陪审员 唐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