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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景瑞与董万明、新疆雨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瑞,董万明,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李景瑞,男,汉族,现住新疆叶城县。被告董万明,男,汉族,现住新疆喀什市。被告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雨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才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盛利,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瑞与被告董万明、新疆雨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44元,由原告李景瑞负担。审判员  孙志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