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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凯琳诉被告侯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琳,侯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937号原告陈凯琳,女,被告侯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琳诉被告侯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1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