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凯琳诉被告侯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琳,侯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937号原告陈凯琳,女,被告侯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琳诉被告侯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1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