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蒋爱英与何明康、马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爱英,何明康,马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蒋爱英,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康,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人。被告马福军,男,回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爱英诉被告何明康、被告马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爱英不能提供被告何明康、被告马福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06元,全额退还原告蒋爱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