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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蒋爱英与何明康、马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爱英,何明康,马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蒋爱英,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康,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人。被告马福军,男,回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爱英诉被告何明康、被告马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爱英不能提供被告何明康、被告马福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06元,全额退还原告蒋爱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