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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达英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英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英,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1997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维崧,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英及其辩护人陈维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英驾驶云D×××××号牌的小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市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并从其车上缴获白色晶体6小包。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共净重29.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英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某英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谢某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英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毒品是被告人谢某英自己吸食,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谢某英的孩子刚出生,老婆没工作,谢某英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谢某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英驾驶云D×××××号牌的小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市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并从其车上缴获白色晶体6小包。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共净重29.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涉案赃物照片、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被告人谢某英的前科材料、身份材料、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谢某英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谢某英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某英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谢某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本院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